(2014)嘉桐行审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与桐乡久华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桐乡久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嘉桐行审字第104号申请人桐乡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乡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姜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乐树兴,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桐乡久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唐永华。申请人作出了(桐地税石事通)(2013)21、55、86、106、133、155号,(2014)21、35、4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桐乡市地方税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克钊代理 审 判员 唐雪平人民 陪 审员 范 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唐丰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