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袁文光与胡兰芳、丁永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光,胡兰芳,丁永超,张少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民初字第799号原告袁文光。被告胡兰芳,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330624195810058486),住新昌县新林乡龙皇堂村294号。被告丁永超,男,1978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330624197809012439),住新昌县梅渚镇官塘村42号。被告张少伟,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330624198012224973),住新昌县双彩乡上贝村1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光与被告胡兰芳、丁永超、张少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阿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