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桑玉清与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玉清,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鼓行初字第55号原告桑玉清,男,汉族,1938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本市鼓楼区中山路171号。法定代表人陈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博炜,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桑玉清诉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玉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玉清承担。审 判 长 李 彭人民陪审员 吕琳华人民陪审员 顾 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智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