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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3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康×1等与康×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1,康×2,康×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3318号原告康×1,男,1948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秀敏(原告之妻),女,1948年3月17日出生。原告康×2,男,1951年6月9日出生。被告康×3,男,1943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康宝林(被告儿子),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1、康×2与被告康×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康×1、康×2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1、康×2以诉讼请求不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1、康×2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康×1、康×2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晓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