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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一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周绍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周绍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747号原告:姜某某,男。法定代理人:臧燕苓,女。委托代理人:李艳春,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住所地桦甸市人民路50号。被告:周绍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周绍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原告负担60.5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