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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浔执民字9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锦红与邱阿章、章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红,邱阿章,章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浔执民字927号申请执行人:陈锦红。被执行人:邱阿章。被执行人:章小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锦红与被执行人邱阿章、章小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湖浔执民字第927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执行款人民币475863.75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浔执民字第927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