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徐法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社与朱盈盈、李统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盈盈,林统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徐法执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闻县。法定代表人:林一贝,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成江,该联社城南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黄雨丰,该联社城南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朱盈盈,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执行人:林统业,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盈盈、林统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湛徐法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朱盈盈、林统业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68元;二、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抵押担保合同有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位于徐闻县徐城镇华建路华建花园13幢XXX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138XXX号)的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被执行人朱盈盈、林统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盈盈、林统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盈盈、林统业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国土、工商、车辆、房产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统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有存款6400元,本院依法将该存款冻结,并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发现被执行人朱盈盈名下登记有一套房产已被查封,该房位于徐闻县徐城镇华建路华建花园13幢XXX房,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138XXX号;发现被执行人林统业名下登记一辆大众牌黑色小轿车,车牌号为粤GQL7**,本院依法查封该车。申请执行人提出暂不对被查封的财产作处理,由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暂不对被查封的财产作处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湛徐法执字第1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陈 团审判员 邓 全审判员 林 养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乐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