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民初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初字第518-1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勤福,男,系原告张某甲女婿。被告张某乙,农民。被告张某丙,农民。被告张某丁,农民。被告张某戊,农民。被告张某己,农民。被告张某庚,农民。被告张某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喜庆审 判 员 尹同伟人民陪审员 李慧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立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