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执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许高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高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洪执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许高银,男,生于1975年4月2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射洪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许高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高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高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高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临园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堂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南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