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8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8523号原告吴某,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华鋆、黄荷洁,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臻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