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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扶民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伟东与被执行人高春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伟东,高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扶民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仲伟东被执行人高春利申请执行人仲伟东与被执行人高春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9日作出(2004)扶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高春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仲伟东货款21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0元,由被告负担。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春利未能自动履行该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春利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仲伟东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在的住所地及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04)扶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庆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