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人白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惠某某,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生,府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白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被告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月16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5月14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09年8月25日生育一子惠小某。同居期间,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辱骂原告,经常以各种理由不给原告和儿子生活开支。儿子出生后,双方更是因生活问题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拿菜刀等器械威胁原告,多次无端殴打原告。综上所述,被告脾气暴躁,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给原告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现在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及婚生子惠小某的基本信息。2、借款单一份,证明原、被告借给郭某某4万元。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夯实,并未破裂。被告与原告十来岁就是邻居,可谓青梅竹马、两小无猜。二人相恋一年多后冲破家庭阻碍于2009年1月16日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8月29日生育一子惠小某。直至2013年5月14日才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去煤矿谋生,生活虽艰苦,但其乐融融。2013年,二人迁回府谷做起小买卖。2013年9月,被告父亲被诊断为胃癌晚期,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时有争吵,2014年4月,因被告与原告母亲言语不和致双方关系恶化,原告母亲唆使原告起诉离婚。综上,被告与原告自由恋爱感情基础扎实,婚后相濡以沫,不离不弃。虽今因家庭负担问题发生争执,但并非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请求驳回原告的不实之诉。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证人证言10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扎实,婚后感情夯实,原告所诉系受家庭变故,父母怂恿下的违心之诉,夫妻双方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2、借据复印件、证明、车辆抵债协议,证明原、被告家庭负担重,至今尚欠共同债务290300元。3、西京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记录,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家庭生活随着被告之父确认为胃癌晚期而陷入危机。4、小天使幼儿园郭永霞证明,证明原、被告婚生子惠小某长期由被告照顾其生活起居。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可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婚生子惠小某的自然状况,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借款单一份,可以证明原、被告借给郭某某4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10份,可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借据复印件、证明、车辆抵债协议,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西京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记录,可以证明被告父亲患病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小天使幼儿园郭永霞证明,可以证明原、被告婚生子惠小某长期由被告照顾其生活起居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认证,可以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1月16日,原告白某与被告惠某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8月25日,双方生育一子惠小某。2013年5月14日,双方在清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儿子惠小某现随被告惠某某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原告白某与被告惠某某是在双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且婚后生有一子,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但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原、被告双方应当本着尊重婚姻、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多做沟通、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莉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