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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遂商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苏舟与曹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舟,曹军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丽遂商初字第859号原告苏舟,农民。被告曹军良,农民。原告苏舟诉被告曹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舟诉请:2014年1月27日,被告曹军良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于2014年6月底前归还。但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曹军良归还借款15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军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曹军良向原告苏舟借款15000元未还。经原告苏舟催讨,被告曹军良于2014年1月27日补写欠条一份,约定2014年6月底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曹军良未按约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军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舟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曹军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洪丽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