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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俊祥诉魏元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750号原告胡俊祥,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胡俊鹏,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元硕,男,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祥与被告魏元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祥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俊祥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胡俊祥负担。审 判 长 诸葛晓鲁审 判 员 孟 庆 友人民陪审员 高 永 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庆 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