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解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丰菊梅与焦作市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明伦香港城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菊梅,焦作市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明伦香港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丰菊梅,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于守艳,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晓利,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焦作市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大厦南街69号明伦商业大世界5层附属用房。法定代表人王允信,董事长。被告焦作市明伦香港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大厦南街69号503-505室。法定代表人张三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菊梅与被告焦作市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明伦香港城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菊梅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丰菊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菊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6,减半收取为203元,由原告丰菊梅承担。审判长 郭 岩审判员 杜春晖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