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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杭州市广播电视服务有限公司与冯佩芳、朱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广播电视服务有限公司,冯佩芳,朱宏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杭州市广播电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间成,委托代理人:王晓华、王卫明、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佩芳。被告:朱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广播电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佩芳、朱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广播电视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广播电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广播电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杭州市广播电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江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