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管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广州市海珠区布布为盈服装厂、卫小英等管辖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布布为盈服装厂,卫小英,张秀华,王宏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管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布布为盈服装厂。投资人安艳伟,该厂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卫小英,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华,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王宏,又名王鸿,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布布为盈服装厂、卫小英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特许经营合同属知识产权类合同,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华容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卫小英、王宏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广州市海珠区布布为盈服装厂作为本案唯一的被告,案件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王宏系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布布为盈服装厂在湖南省内的授权经销商。2008年8月3日,王宏作为甲方委托徐志与被上诉人张秀华(乙方)签订了一份《布布为盈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湖南省麻阳县经营加盟布布为盈品牌,如发生纠纷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秀华将王宏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王宏的住所地在华容县,因特许经营合同属知识产权类合同,华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本院作一审。上诉人请求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本院作一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刘 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