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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非诉行审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徐春祥与肖玉玲、泗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泗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泗非诉行审字第0014号申请人泗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傅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李口镇计生办法规员。被申请人徐某某,男。被申请人肖某某,女。申请人泗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泗人口计征决字(20130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泗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泗人口计征决字(20130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长审判员  鲍雪玲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