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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4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4355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男,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丁),女,汉族,1971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女,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勇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瑞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