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付红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付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037号罪犯李付红,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付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4年5月12日以罪犯李付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付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4年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3年10月11日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罚金刑已经履行完毕。该犯于本次考核期间共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付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经履行全部罚金刑,对其减刑酌情考虑,综合罪犯原判的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付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谭雪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