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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他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霍允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允竹,盛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执他字第0043号申请执行人霍允竹,连云港市新浦区郁洲南路58-17号楼1单元602室。被执行人盛泽。申请执行人霍允竹与被执行人盛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盛泽、孙建君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案件的债务,为了充分保护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霍允竹与被执行人盛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1000号],由本院提级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进执行员 宋跃成执行员 乔永礼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