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李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缪冬梅与圣志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李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缪某。被告圣某。原告缪某与被告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缪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缪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培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