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中立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军安工程有限公司与牛会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军安工程有限公司,牛会泽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立初字第60号申请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军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栋,山东众成仁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牛会泽,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侯雅楠,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圣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军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安公司)与被申请人牛会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军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栋,被申请人牛会泽委托代理人侯雅楠、王圣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军安公司诉称,仲裁委未通知其选定仲裁员即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撤销济南仲裁委员会(2013)济仲裁字第1430号裁决书。被申请人牛会泽答辩称,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请求驳回申请人撤销(2013)济仲裁字第1430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牛会泽与申请人军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牛会泽购买军安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提交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13年12月11日,牛会泽以军安公司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军安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等。仲裁委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于2013年12月13日向军安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军安公司工作人员丁庆师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其中,受理通知书第(一)项载明:“请于收到此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与申请人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并将其姓名通知本会,或委托本会主任代为指定,逾期将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由本会主任指定。”由于申请人军安公司与被申请人牛会泽均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仲裁员及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仲裁庭组庭通知书,由仲裁委主任依法指定范连营为首席仲裁员,单联萍、杨敏为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仲裁本案。该组庭通知书及出庭通知书于同日向军安公司送达,军安公司工作人员丁庆师在送达回证上签字。2013年12月31日,军安公司向仲裁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法务部经理丁庆师作为本案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2014年4月10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济仲裁字第1430号裁决书,裁决军安公司向牛会泽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10231元;本案仲裁费719元,由军安公司承担。军安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对仲裁卷宗中送达回证及仲裁庭开庭笔录中丁庆师签字的真实性无法作出判断,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或相关反证。本院认为,《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本会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应当在五日内将受理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本案中,仲裁庭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仲裁员及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经济南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作出仲裁庭组庭通知书并向双方送达,不存在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形。申请人军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军安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济南仲裁委员会(2013)济仲裁字第1430号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军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李安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