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楼某甲、楼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楼某甲,楼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272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无业。被执行人楼某甲,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楼某乙,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楼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义乌市房屋分割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房管部门暂时无法协助本案中房屋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金义执民字第2722号案终结执行。待本案中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楼 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