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4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爱兰与青岛盛唐缘养生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4449号原告姜爱兰。委托代理人章评,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盛唐缘养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秀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华强,山东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爱兰与被告青岛盛唐缘养生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珂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赵 润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泽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