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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初字第0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继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陈继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0428号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7号楼。法定代表人沈尧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方照,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继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继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振亚人民陪审员  金生贵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筱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