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刘伏娇与晏紫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伏娇,晏紫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879号原告刘伏娇,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被告晏紫朝,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伏娇与被告晏紫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伏娇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伏娇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伏娇撤回对被告晏紫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伏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建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广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