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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刘伏娇与晏紫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伏娇,晏紫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879号原告刘伏娇,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被告晏紫朝,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伏娇与被告晏紫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伏娇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伏娇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伏娇撤回对被告晏紫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伏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建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广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