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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余民初字第0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余民初字第0374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有生育,后因被告有生活作风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相识恋爱,恋��期间关系尚可,××××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未有生育。后因双方性格存在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并于2012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原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9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审 判 员  张翅飞人民陪审员  潘冬梅人民陪审员  罗晓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