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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化峰与王忠强、李长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化峰,王忠强,李长军,周团结,段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李化峰。被执行人王忠强。被执行人李长军,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干警。被执行人周团结,潍坊市寒亭区公安分局干警。被执行人段大勇,潍坊市寒亭区公安分局干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寒朱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忠强所有的鲁V×××××车。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人李化峰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忠强所有的鲁V×××××号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忠强所有的鲁V×××××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法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凯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