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徐长贵与聂国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贵,聂国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徐长贵,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聂国臣,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贵诉被告聂国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长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徐长贵诉被告聂国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海音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郭金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