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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徐长贵与聂国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贵,聂国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徐长贵,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聂国臣,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贵诉被告聂国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长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徐长贵诉被告聂国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海音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郭金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