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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01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吸毒于2012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抓获羁押,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江驰,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江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黄某在本市福田区上沙广场路边,以人民币23O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K粉”(重2.5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贩卖给廖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将黄某人赃并获,随后黄某主动向公安民警交出其随身携带的另两包毒品“K粉”(分别重2.64克、2.57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材料、扣押及移送物品清单、疑似毒品收条、通话清单、查缉经过、情况说明、涉案手机、毒品、毒资的照片的书证、物证;证人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成分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缴获的毒品依法交公安机关销毁,作案工具手机等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飞飞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