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金华麦面公司、刘防修、许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刘防修,许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30-1号原告李建华。被告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麦面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光武路71号。法定代表人刘防修,金华麦面公司董事长。被告刘防修。被告许国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金华麦面公司、刘防修、许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金华麦面公司、刘防修、许国玲银行存款4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唐德军、用其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城区卧龙路房屋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刘防修、许国玲银行存款4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担保人唐德军、用其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城区卧龙路房屋为原告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衡光毅审 判 员 樊成海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