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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台州华跃工贸有限公司、苏州荣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华跃工贸有限公司,苏州荣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催字第25号申请人:台州华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中厢村。法定代表人:林明德,总经理。申报人:苏州荣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8889号。法定代表人:林遂铭,董事长。申请人台州华跃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交通银行台州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010005122499737,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欧马机床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苏州荣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华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云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巨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