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州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孙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州刑初字第00103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女,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辩护人黄福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骄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黄福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黄州区人民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期间,具体负责市区医保、住院病人报批审核等工作。其间,孙某某发现团风新农合办结算医药费不核对病历、不查房、现金结算等漏洞,便于2012年5月9日、6月8日、6月11日、6月18日、6月19日、6月21日冒用他人住院、身份证、医保信息资料,换成在团风农合办参保人员资料,虚开假发票和诊断证明,在团风农合办报销医药费共计金额43906.32元,据为已有。2012年7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故伎重演时被团风县农合办发现。次日,孙某某主动向单位说明问题并退清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赃款已退清,请求人民法院从宽处罚。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黄州区人民医院纪检部门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清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证人董某某、吴某的证言;3.书证、物证:被告人孙某某身份信息.团风县合作医疗报销登记表、资料,记账凭证,黄州区人民医院纪委情况说明;4.视听资料:讯问录像光盘。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清赃款,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邵 磊审 判 员 朱 霞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