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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蓬潮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高文祥与杨建成、王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祥,杨建成,王双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潮民初字第274号原告高文祥,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杨建成,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王双燕,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祥与被告杨建成、王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文祥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军审 判 员  于成乐人民陪审员  郭增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宁晓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