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戴高翔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某,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075号申请执行人戴某某。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长沙仲裁委员会于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11)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仲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