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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县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县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左某,女,1979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收到被执行人左某给付的2013年度抚养费用,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年3月11日作出的(2009)铁县民三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王效伟代理审判员  杨玉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