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县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县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左某,女,1979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收到被执行人左某给付的2013年度抚养费用,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年3月11日作出的(2009)铁县民三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王效伟代理审判员 杨玉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