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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2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42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时良谦,男,56岁,教师。被告:岳某某,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强,太和县倪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文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