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2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42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时良谦,男,56岁,教师。被告:岳某某,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强,太和县倪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文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