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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覃建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覃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立新路49号。法定代理人:沈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覃建飞。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覃建飞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柳国土执罚字(2012)124号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罚款,申请执行人认为收回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等条件还不成熟,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国土执罚字(2012)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卓小萍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