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覃建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覃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立新路49号。法定代理人:沈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覃建飞。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覃建飞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柳国土执罚字(2012)124号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罚款,申请执行人认为收回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等条件还不成熟,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国土执罚字(2012)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卓小萍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