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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4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黄秀峰与常新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峰,常新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4099号原告黄秀峰,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被告常新岩,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原告黄秀峰与被告常新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秀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新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秀峰诉称:2014年3月5日上午11点,因常新岩所在的大兴区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水管破裂导致我所居住的大兴区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卧室房顶开裂、洗手间房顶漏水、地板进水,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多次向常新岩催要房屋修理费,均遭拒绝。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常新岩赔偿我经济损失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常新岩未参加本案庭审,但在2014年6月13日来本院谈话表示不同意黄秀峰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不确定楼下房屋产权人是黄秀峰,要有损失需提供损失明细表和价格证明;物业曾给自己打电话说家里漏水,去黄秀峰家里看过,厕所对面卧室房顶上有水印,一直协商赔偿问题,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经审理查明:常新岩为北京市大兴区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业主。黄秀峰于2007年9月16日向北京亿发工贸发展总公司申请提前入住大兴区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于第二天获得批准。黄秀峰称2014年3月5日11点,因常新岩所在房屋水管破裂导致自己所在房屋卧室房顶开裂、洗手间房顶漏水、地板进水。后该小区物业人员通知常新岩漏水一事,常新岩去黄秀峰家里查看。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常新岩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去大兴区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勘验。经勘查,该房南房东数第一间房顶墙皮有一条约80厘米长的裂痕,对应地板有污渍痕迹,客厅房顶吊灯旁有一条约20厘米长的裂痕,该房屋内未见其他财产损害。本院根据勘验结果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拍摄了照片。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XXX新区(二区)申请提前入住协议书》、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黄秀峰于2007年9月16日向北京亿发工贸发展总公司申请提前入住大兴区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于第二天获得批准,由此可见,黄秀峰作为业主提起诉讼,具有主体资格。黄秀峰称其房屋卧室和客厅屋顶开裂因常新岩的房屋漏水所导致,因本案中常新岩没有提出异议,且表示双方曾协商过赔偿问题,故本院结合现场勘验结果,对黄秀峰的前述主张予以确认。关于赔偿数额,本院结合开裂的部位、面积、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酌定为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常新岩赔偿原告黄秀峰一千元;二、驳回原告黄秀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常新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祁广燕人民陪审员  倪凤清人民陪审员  刘素舫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