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701号原告:黄某,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金琪,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敬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启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