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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城法执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黄志友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410-1号被执行人黄志友,绰号“阿B”,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黄志友因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城法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3500元,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6月30日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对房管、国土、各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找不到被执行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云城法执字第4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