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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黄国强与宋文顺、天津市畅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强,宋文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天津市畅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黄国强,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委托代理人刘进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文顺,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委托代理人谭文欣,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负责人王永久,职务总经理。被告天津市畅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李起楼,职务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负责人王然,职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周晓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强与被告宋文顺、天津市畅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强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国强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 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