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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全刑初字第0009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诉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魏兴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持有A3驾驶证。2014年3月23日9时16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皖M×××××轻型厢式货车,沿全椒县城方向往古河镇方向行驶,至S331线50KM+680M处,与被害人崔某甲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崔某甲及三轮车上乘坐人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被害人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9日7时30分死亡。该事故经全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崔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付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崔某甲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和颅内出血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右胫腓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颈7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多处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付某某亲属、被害人崔某甲自行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付某某亲属、被害人崔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死亡通知单、尸体检验报告、火化证,驾驶资格及车辆行驶登记证,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证人王某、李某某、崔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够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付某某亲属、被害人崔某甲达成民事协议,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已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卫民审 判 员  高 红人民陪审员  李定秀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季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