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山西安明宏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中煤兴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安明宏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煤兴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小商初字第203号原告山西安明宏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马村富贵园韶曦别墅A52号。法定代表人王保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贇,山西佳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兴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14层1单元(A座)17G。法定代表人谭琳琳,总经理。原告山西安明宏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兴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安明宏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安明宏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安明宏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1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79.5元,由原告山西安明宏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志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