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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民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石祖彬与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祖彬,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民初字第01334号原告石祖彬,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德顺,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守振。委托代理人陈开银,江苏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唐苏东,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祖彬诉被告江苏汉皇安装工程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祖彬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祖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祖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石祖彬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