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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终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厦门信行工贸有限公司与李细丰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信行工贸有限公司,李细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2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信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彦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国阜,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润,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细丰,男,汉族,系厦门市集美区东胜阳五金加工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符严冰,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信行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细丰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7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厦门信行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营业地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北工业区董任西路5号,且本案的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也在集美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暨原审被告厦门信行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其主张其主要营业地为厦门市集美区,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合法有据。上诉人厦门信行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厦门信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毅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