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9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丽艳与马传涛、山东高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艳,马传涛,山东高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949-3号原告张丽艳。被告马传涛。被告山东高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174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住所地临淄区人民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艳诉被告马传涛、山东高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年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允忠审 判 员 刘长永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