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民一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冬红与郎伟涛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一初字第588号原告:周某某,女,现住珲春市。被告:郎某某,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总计2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