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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民一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冬红与郎伟涛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一初字第588号原告:周某某,女,现住珲春市。被告:郎某某,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总计2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