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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罪犯傅生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生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550号罪犯傅生承,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邵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生承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2011年6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4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傅生承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傅生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傅生承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傅生承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生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书记员 张 宁 搜索“”